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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43项联合惩戒,让科研失信者“无立锥之地”

发布日期:2018/11/12
导读] 近日,科技部、央行、国家发改委、最高检、民航局等41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近日,科技部、央行、国家发改委、最高检、民航局等41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旨在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科研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

(43项联合惩戒具体内容请看文末)

备忘录显示,科研领域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将面临43项联合惩戒,包括科技领域内的项目申报、评选、评奖等主要活动将受到限制或惩处;经济领域内的限制登记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在金融、税收、外贸活动、工程招投标等方面被重点监管;还包括在更广泛社会领域内的失信信息公开共享以及长期存档所带来的巨大影响。

43条“戒律”释放了哪些信号?其操作性如何?有哪些亮点和不足?

记者就条例内容采访了科技、金融等领域内的多位专家,邀请他们进行分析解读。

“板子打得重”,如何操作是关键

第7条

“在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立项、评审专家遴选、职称评定、职务晋升、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选定、科技奖励评审、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及创新基地与人才遴选、考核评估等工作中,将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实施单位:科技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20个部门)

点评:

科研立项、职称评定是研究人员科研生涯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次的处罚规定较具体,涉及方方面面,一旦科研人员被发现失信行为,那么其项目的进行和资金、职称晋升都会受到影响,甚至戛然而止。

—— 黄刚 

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特聘研究员

点评:

整体来看,这种做法是有国际惯例的,此次发布“43条戒律”主要针对重大的科研不端行为,我国将科研失信行为与个人信用挂钩,与国际的相关处理机制相比,“板子打的更重”,犯错成本也更高。

现在列的均为惩罚措施,但从操作层面上来讲,什么才算是“严重”、认定尺度和惩罚尺度怎样达成一致等标准问题,这其实是一个难点。

在整个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中,既需要有处理,也需要有调查,“43条”戒律很具体明确地给出了处理办法,但这只是其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但前期的调查环节还未有一致明确的规定,此前已有规定高校和科研机构是第一责任主体,更细化地,未来可能每个高校都需要科研诚信管理的职能部门。

—— 赵勇 

中国农业大学情报研究中心主任


第9条

“撤销学会领导职务,取消会员资格。”(实施单位:科技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20个部门)

点评:

对于学者来说,向社会公布其失信行为即是惩罚,其学术生涯、社会任职均会收到影响。此次特别提出惩戒措施将会对科研人员起到警醒作用。

科研人员支持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此次的惩戒条目涉及众多部门,接下来如何执行很关键。

—— 姜克隽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

第10条

“一定期限内或终身取消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提名(推荐)资格、院士被提名(推荐)资格。”(实施单位:中科院、工程院、中国科协)

点评:

此次的规定提出“失信”这一概念是一项进步。“失信”是一个更为全面的概念,不仅涵盖论文造假、数据造假等,对科研工作者,特别是对“大家”的学术严谨提出更高要求。

—— 姜克隽


第11条

“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优评先资格。”(实施单位: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

点评:

荣誉称号是科研人员的学术成就的奖励,科研人员失信会让这份荣誉沾染污点,应该及时撤销失信人员的荣誉称号。

长期看,也有必要实行荣誉称号、社会兼职情况的备案审批制度,使科研人员回归科研本身。

——吴国忠

中科院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研究员

与个人信用挂钩 失信将付出更大代价

第27条

“依法限制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其作为装备承制单位参与武器装备采购”(实施单位:财政部、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点评:

对我国的许多行业来说,如交通、电信、安防、水利、军工等公用事业型行业,以及医疗、教育等民生型行业,政府是战略客户、第一大客户。以限制政府采购(或军队采购)为打击手段,让这些行业的科研失信行为带来的成本大大提高,失去政府(或军队)的订单所产生的损失是他们无法承受的。

这条政策如果严格执行,对于这些行业的科研主体将具有强大的震慑力,对其科研失信行为能产生较好的防范作用。

—— 匿名专家


第31条

“依法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实施单位:银保监会、证监会)

点评: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关系到国家未来发展潜力,诚信同样是金融市场稳定发展的基础,限制科研领域失信行为主体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对失信行为人实施市场禁入,使其一时失信、处处受限,使失信行为付出巨大代价。

—— 匿名专家

第34条

“依法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点评:

企业债券具有成本低、规模大、期限长的特点,是投资这些领域的企业非常重要的资本工具,限制企业债券的发行,对于基建、公用事业等行业的科研主体具有较强的约束力。

—— 匿名专家


第36条

“将失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施单位:人民银行)

点评:

对失信人和失信机构进行经济金融方面的惩戒是一个很重要的方法。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的,各家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的时候都会查阅借贷人在征信体系中的信用数据、资料,这为各个金融机构提供了参考,如果个人或企业有失信记录,其获得金融服务会比较难。

这些惩戒措施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当然,限制的程度要根据失信行为程度和危害性、法律法规的要求,有不同的惩戒级别,“限制”不意味着停止全部的金融服务,只是相对于其他诚信者会更难了。

惩戒本身不是目的,是让守信者能够受益,也是为了让更多的人更讲信用。

—— 郭田勇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可以说,这是迄今为止堪称最全面的由国家部门、机构组成的一次联合惩治行动,力度之大、涉及之广前所未有。

如果做一个比较,这就像民航、铁路系统的“乘客黑名单”系统,被拉黑的人将在一定时间内限制使用上述交通出行方式。

不同的是,此次出台的“43条戒律”不仅仅是建立一个动态、共享以及具有永久性的失信名单,这些信息还将作为个人或机构在不同领域(几乎囊括科研、经济乃至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从事相关活动的重要参照。

所实施的相应处罚也绝不是像“限制出行”那么简单,而是会让失信者“无立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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