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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食品第三方机构太乱需整治

发布日期:2014-5-20
[导读]国内普遍存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乱象为政府部门的监管、社会力量监管增加了难度,因此国家也应加强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整治。

  所谓猛药去疴,重典治乱。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可谓刺痛国人神经。从苏丹红、毒生姜到近期曝光的镉大米、毒皮蛋……其他食品范围内的负面新闻还有很多,这些事件潜移默化侵入公众视线和生活中,不断摧毁着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公信力,也遭受到公众对食品安全监督的广泛诟病。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提出,建立最严格的监管处罚制度。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加重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此法也被看做是 “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

  “面对越来越多的食品安全问题,我们都不知道什么能吃,什么不能吃了,难道真的像网友所调侃的那样,我们吃的食品,已经把我们练成了‘百毒不侵’了吗?食品监管人员都去哪儿了?”出租车司机李默(化名)对记者说道。

  在食品安全严峻形势的背后,违法成本之低也难辞其咎。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很大程度上就源于法律法规处罚力度太轻,给了违法犯罪分子漠视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的底气。

  “国内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原因有三个:其一,国内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并不完善,并且惩罚力度轻,难以对从事生产经营企业产生较大震慑力量;其二,行业标准长久不更新或者缺失,使企业违规行为能够有机可乘;其三,监管部门的监管不严是更为重要的原因,正是由于监管不严致使违规生产企业存有侥幸心理,并且在后期相关法律日趋完善的背景中也难以使违规企业受到严惩。”中投顾问食品行业研究员简爱华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说道。

  现行《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分段监管模式。然而现实中,“分段监管”演变成在食品许可和标准订立时“多头管理”,众多政府部门对食品安全事件“谁都不管”、“谁都插手”并存的现象并备受公众质疑。监管部门较多,导致监管出现真空地带。

  简爱华表示,目前主要监管力量即政府力量,此前难以主动作为,部分地区部门仅是应付、定期检查等,难以捕捉到企业违规行为。这一方面理应被高度关注,以不定期检查、赋予监管人员责任等手段倒逼监管人员。此外,国内普遍存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乱象为政府部门的监管、社会力量监管增加了难度,因此国家也应加强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整治。

  食品是生产出来的,但食品安全却是“管”出来的。食品安全违法成本较低,也被认为是我国食品安全违法问题层出不穷的重要原因。此次修订明确要建立最严格的监管处罚制度。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总工程师曹红表示,对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完善,体现了我国政府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也展现了监管的高压态势。

  “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将从我国食品网底开始筑建监管体系,明确‘对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环节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完善追溯制度’,提高了违法成本,加大了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责任,让第三方承担食品安全连带责任,提升了大家网购安全。整个修订草案体现了我国食品监管理念的创新和监管体系的完善。”中商情报网产业研究院食品行业研究员叶钒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说道。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宋华琳认为,修法的目标是改革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推动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和制度创新,强化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有效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

  对于“最严格的监管”,其中有三个亮点:加大处罚力度、明确监管人责任、培养社会监管力量。若三者能够相互配合,那么最严格监管有望发挥功效,能够保证食品安全。不过,即便明确监管人责任,但是监管这一环节依旧是不确定环节,监管者能力以及是否被监督仍将对最终结果有重要影响。如果这些更加严格的具体规定都能得到切实落实,则李克强总理所称的“严厉的处罚”,就有可能真正实现,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也会得到相当程度的改善。

  需要指出的是,徒法不能以自行,再严格的法律制度也需要有力的执行才能发挥威力。严格的监管需要无数监管部门和人员,一日不懈怠地努力工作才可能实现。如果套用那个木桶理论,则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取决于监管这块“短板”。实际上,现行“食品安全法”讨论、颁布之时,也曾被称为“史上最严”,如果该法能够在严格监管的基础上得到严格落实,我国食品安全状况也决不至沦落到令消费者“谈食色变”的程度。

  叶钒表示,立法最主要还是体现在执行上,时下不缺一部好的法律,而是缺少如何让法律得到公正执行的制度保障和环境支持。如何监督监管者,如何约束执行者,如何避免权力的滥用和司法的腐败才是关键要解决的难题。而公众的监管、透明的执法和严格的法律真正相结合,才能有效解决目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才能达到立法之根本。

  除了运用法律维护食品安全以外,企业作为生产经营者在保障产品安全方面也负有较大责任。简爱华分析认为,企业自查对于自身发展和消费者都是有益的,一方面企业自查可以切断有安全隐患的产品流至终端市场,有利于维护自身品牌形象和后续发展;另一方面存有安全隐患的产品未进入终端市场也就最大程度地降低了食品安全事件的危害性。因此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理应培养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法律是治理食品安全的最后手段,但食品安全还需综合治理,调动全民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积极性和热情,是打好食品安全这一场战役并取得全胜的根本保证,也是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和处罚制度的根本保证。“舌尖上的安全”需要大家共同努力。■

  延伸阅读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月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生产性服务业重点和薄弱环节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会议指出,保障食品安全关系每个消费者切身利益。修订食品安全法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高度重视。修订草案重点作了以下完善:

  一是对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环节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完善追溯制度。

  二是建立最严格的监管处罚制度。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加重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

  三是健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制度,增设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要求。

  四是建立有奖举报和责任保险制度,发挥消费者、行业协会、媒体等监督作用,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会议决定,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讨论研究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时,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强调,对于侵害公众食品安全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

  他提到,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政府出动前所未有的警力,清剿问题奶粉和违法犯罪分子,结果因为当时的法律法规所限,很多违法犯罪分子只付出了很低的成本。

  “现在的问题是,侵害食品安全的违法成本太低!”说到这里,李克强加重了语气,“我们既然决定修法,就要从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出发,对那些丧尽天良、蓄意害人的违法犯罪分子,要通过修法,给予他们最严厉的处罚!”

  “要让违法犯罪分子承受付不起的代价,”李克强最后说,“让失职、渎职人员受到躲不掉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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