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17年8月,某大学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受学校委托,就微波消解系统项目及相关服务的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招标货物品名、数量为:微波消解系统1套。
合格的投标人为: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企业法人;
2、具有本次招标货物的供货、安装、售后服务等的相应资质;
3、招标货物的专业制造厂(商)或制造厂(商)授权的区域销售代理商;
4、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以上。
投标开始时间:2017年8月1日
废标原因:因本次招标项目的有效投标不满三个,招标失败。
接下来,时隔刚刚一月,该大学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又分别在2017年9月8日(结果又废标了,学校官网上公布的废标原因:因本次招标项目谈判终止,招标失败)和2017年9月28日对该项目重新进行了招标。对比三次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部分发现,第二、三次招标文件中对产品的配置及技术要求做了明显修改,其中:将样品消解内罐最高耐压和最高耐温设置为了关键参数(关键参数为必须满足的重要指标),且将同时处理的反应罐数减少到≥24个,样品消解罐最大容积上升到≥100ml。(备注:第二次和第三次招标书中未对产品技术参数做任何改动)。
根据了解,第一次招标文件中关键参数:“*同时处理的反应罐数:≥40个,且样品消解罐最大容积:≥55ml”,在业界主流微波消解仪品牌中都可以满足。但第二、三次招标文件的关键参数,多数微波消解仪品牌都不能满足,而且原本要求的40罐配置改成了24罐配置,这属于两种完全性能不同取向的消解罐种类!让人感觉该用户在第一次招标废标后连自身实验需求也发生改变,买一个几十万的设备能说改就改吗?到底是第一次配置不对还是后面两次配置有问题呢?为什么第二次废标后招标参数没有做任何修改就进行第三次招标?这些现象背后的原因让人深思。